《公司法》赋予股东就股权转让进行约定的自主权,即股东有权作出与公司法规定不同的约定。在公司法规定和股东约定之间,法律承认股东的约定优先于公司法规定适用。 贵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资格不能继承”,实则为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其一情形,即在股东死亡发生继承的情况下,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进入公司,只能将股权转让。此约定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应当有效。 但是,贵公司章程在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间存在交叉和规定不清的问题,易引发矛盾和争议,需引起重视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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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股东死亡,那么该股东的股份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人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股权转让,同时到工商管理机构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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