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房地产转让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任意的,不受约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采取了区分情况、区分对待的方法,从两个角度对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一是允许条件。禁止条件: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包括: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一种灵活性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就新的情况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禁止转让情形不包括一般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规定的情形。允许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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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按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完成开发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开发土地的;房屋在转让房地产时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地产项目转让交易活动中,转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转让方必须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批文; 3、转让项目,必须是已经进行了一定投资,包括三通一平、工程交易的房地产地质勘察、建筑设计等工作; 4、必须是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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