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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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含物质保障的责任、资金投入的责任、机构设置责任、人员配备责任、规章制度拟定的责任、教育培训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的责任。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有: 1、侵犯消费者健康权的,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那么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就是: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消费者生命权的,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那么经营者要承担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情形有: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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