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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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由一方偿还的有:夫妻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律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而产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收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等。
夫妻可以对夫妻共同偿还婚前债务的行为作出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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