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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