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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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实赔偿标准,可以请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具体赔偿费用可以根据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目前我国法律对交通受伤人员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其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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