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卖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出卖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②出卖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出卖人及其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④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⑤拟出卖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⑥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买方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买方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买方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卖方人、买方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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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房屋买卖公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房产所有权证。 (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四)房屋买卖合同。 (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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