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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需要走的程序有: (1)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照片等,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审查后,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此外,还应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3、发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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