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1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1。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1%÷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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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具体如下:实际工作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有三个月;工作五年以上的,有六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休六个月。
医疗期长短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如果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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