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收购人需要本身具有工程建造、货品出产或许效劳供给的资历和才能。可以自行建造、出产或许供给的工程、。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子开发资质外,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则自行安排施工,而不需要投标。三是收购人不只要具有自行建造、出产或许供给的资历和才能,还应当契合法定要求。关于依照法令、法规规则收购人不能自己一起承当的作业事项,收购人仍应进行投标。例如,承当某政府出资项目办理功能的主体即便具有施工资质才能,不能一起承当该政府出资项目的施工承揽。因此,收购人如果自行供给了工程监理效劳,则不能一起承揽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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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事业的壮大,各种问题也开始显露,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国家制定了招投标法,并制定了配套的实施细则来保护招投标活动中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
1.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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