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当交警向交通事故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需要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签收回执上签字。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他们是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其实,交通事故的各有关当事人不论对公安机关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没有异议,都应当予以签收并领取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当有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而不予签收时,并不影响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相反,当事人只有对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签收以后进行具体的审读研究,才有可能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具体错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如果原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则维持原认定结论。反之则做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性意见。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重新调查、认定通知后,必须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以一次为限,如果当事人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有异议的,则只能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司法救助程序来解决了。当事人也可以跳过“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的环节,直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加重对方承担事故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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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权利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实践中,交通大队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是指各地市级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很少对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的。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据职权对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时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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