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积极财产和合伙消极财产,前者表现为合伙资产,后者表现为合伙负债。[8]狭义上的合伙财产以合伙资产为限,即仅指合伙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成立后至解散前以合伙名义取得的全部权益,[9]前者简称为合伙出资,后者简称为合伙经营积累。 对于合伙出资,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出资形式可以资金、实物、技术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中,有观点认为,劳务虽能通过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但因其“行为性”特征,不能构成合伙财产。[10]而对于合伙财产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形式,曾经存在过疑虑,有学者提出“准共有”的概念,以解决合伙对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一财产形式的所有权问题。准共有即数人共同享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以财产的使用权出资,共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法律关系与所有权的共有没有本质区别,除了共有的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外,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11] 总之,合伙财产无论是资金、实物等有体物,还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财产性权利,当其作为概括财产的组成部分时,都可成为合伙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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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所有;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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