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特殊情况”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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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不出庭不一定能判离,如果离婚诉讼的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且一方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或者是有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的证据的,可以做缺席判决,判决准予离婚。
在民事诉讼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是不用出庭的,其他情况仍应出庭。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刑事诉讼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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