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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3-02-24 1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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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24 回复

专业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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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这已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屋产权证是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被拆迁人持有拆除房屋的产权证的,就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但是对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户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应视情况而定。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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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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