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企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个别省市自定了一些标准。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实践中企业可以按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具体标准可以根据企业的支付能力、需要签订竞业限制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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