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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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借款数额乘以利率再乘以借款时间,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在民间借贷中允许约定复利,但仍然是有限制的,就是复利后产生的利息,无论怎么计算,从最初本金开始,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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