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证件材料。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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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根据规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提交法人签字的《公司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是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董监高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经营范围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新办公司统一使用加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证件有:申请人签署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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