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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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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