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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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范围内的,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强制缴存单位必须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办理缴存登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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