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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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置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1、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 2、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首先,有担保的债权行使的是别除权,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有担保的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无论有无财产担保,均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所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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