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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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子贴封条的情形如下:屋主与他人存在房子产权的纠纷,这时他人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查封该套住宅的申请;屋主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一些民间债务的纠纷,这时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该套房屋;屋主将这套房子拿去抵押做贷款贷款到期,这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查封该套房子的申请。
如果债务人子女房产,是债务之前购买的,法院是不会去执行的;如果在判决书判债务人还款之后,债务人通过赠予或者出售等方法,财产转移给债务人子女的,法院会执行其子女房产的。房产查封是指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请后通过司法途径将被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查封后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的手续,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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