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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在国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送达问题,原告要向法院提供对方在国外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由法官先和对方电话联络,询问对方意见,了解他是否同意离婚,能否回国亲自参加诉讼还是准备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及根据起诉书中的内容,了解他对财产和子女问题的意见。如果被告不能回国,则需要告知其办理相关的委托代理手续由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如果在国外的一方联系不上,或者原告也不知道具体的地址,那会非常麻烦,法院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外交途径也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则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然后法院缺席审理。提醒两点:被告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如果被告是外国人的,他的委托代理手续要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拿回国内做好翻译才可以;如果被告是中国人,那直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手续的公证即可。另外,国外的财产,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不予处理,离婚后双方可以到财产所在国另行解决。
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正在监狱服刑,另一方想要提请离婚诉讼在现实中也是常有的案件,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一般案件的规定,那么这里我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回答: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因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超过一年时,由被告服刑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满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被告的原户籍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另一方想起诉离婚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处理除了需要考虑财产分割的金额、子女抚养权问题之外,还应注意取证方法、程序合法。每个离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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