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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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作出结论。患者及家属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投诉并申请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先由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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