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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破产程序有着不同的破产保护。 首先,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针对不同的破产程序的启动,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申请主体限制以及申请材料要求。 其次,企业要进入破产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再次,企业破产申请主体包括三类:债权人、债务人(也即企业自身)、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指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况下具有破产清算申请义务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会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法院裁定受理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就进入了破产程序,法院裁定不受理的,申请人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通常情况下,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重组一般会让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那天起的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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