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找保险公司即强险赔偿。 二,后找责任方赔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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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的肇事方若被认定为全责,则保险公司同样还是应当对当事人购买的第三险进行赔偿的,前提是保险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免责条款。《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能,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中并不包括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以交通执法部门确认责任,一般都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未涉及第三方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就医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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