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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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的既遂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的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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