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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五)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患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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