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各地市月标准不同,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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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与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所在单位累计缴费的年限相关。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之前累计缴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可领取最长为24个月。再次失业的,领取的期限可以和上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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