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证明:应凭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去目前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申请开具;二、户口迁回原籍需要迁入(出)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开具同意户口迁入(出)的证明才能办理,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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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回原籍需要以下手续: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迁回原籍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并准备好当事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户籍证、接收证明、户主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然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还需要带上许可证以及复印件,最后需要带着移民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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