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用缴纳标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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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工程保险费分别计算。 1、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2、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4、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5、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一揽子计算对以上 一、 二、 三、四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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