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调整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四)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五)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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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危废暂存间必须派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 第2条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得存放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3条当危险废物存放到一定数量(2吨以上),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送往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4条产废单位应在危废间规定允许存放的时间(每周五下班前)存入,遇节假日应在放假前一天存入,产废单位送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时应做好统一包装(液体桶装、固体袋装),防止渗漏,并分别贴好标识,注明危险废物名称。 第5条各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间必须进行称重,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经核定无误后方可入库登记同时双方签字确认。 第6条各产废单位需凭借交接单入库,没有交接单不得入库,环保主管部门需定期查看。 第七条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危险废物名称,不得混放。 第八条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搬运通道应保持通畅干净。 第九条危废间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日期、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每年汇总一次。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暂存期间,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泄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所有警示标识应确保无损坏、丢失等情况,管理人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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