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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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的分割是: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平等协商原则按照双方出资额确定各自按份共有的比例。
婚后一人出资买房离婚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配,一般房屋归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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