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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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约束主体明确规范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者之间资金相互融通行为;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基础性的证据为借据、收据、欠条等直接证明双方有民间借贷合意的证据;如果借条未载明实际债权人的,法院也应当先予以受理,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查明,被告人明确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人非债权人的,法院应当以起诉主体适格驳回起诉,不影响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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