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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2-03-08 1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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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8 回复

专业分析: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你方可以先选择向车辆运输管理机关进行投诉,要求其这些非法营运的车辆,如果车辆运输管理部门置之不理的,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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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首先,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该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其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报酬、赔偿金。 再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须《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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