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的审理期限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二、执行的期限规定: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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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法院执行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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