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刑法》没有设立骚扰罪这一罪名。与本案相关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犯罪有侮辱罪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如果您的同学没有上述情节,就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对方是否构成违法,或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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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长期骚扰他人生活不会被入罪,只会被训斥或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但是如果长期骚扰他人生活的情节十分严重,并且产生相应后果的,例如涉嫌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就会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骚扰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仅属于侵权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骚扰意指扰乱他人,使之不得安宁。现在社会中常见用词,较多的有性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等形式。
言语骚扰不算犯罪。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治安处罚责任的。但如果骚扰恶劣,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多次侮辱、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用凶器侮辱、恐吓他人;虐待、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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