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对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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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2、知识产权收益; 3、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的等。
夫妻共同财产时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及《民法典》第1065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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