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刑事事拘留的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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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的程序一般是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程序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要做三件事“送看、讯问、通知”。送看是指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讯问是指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讯问;通知是指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通知家属但是无法通知或涉及特殊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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