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有地方法规对劳动定额作了特别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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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区别: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身心劳动所给予的一定的金钱,反映了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工资是固定工作关系中雇员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或者法定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行业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可与单位协商。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实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最低标准规定,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另外,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是指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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