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三、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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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具体多长时间才能开庭,一般在案件完结的期限内开庭都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从立案到开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要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在四十五日内审结。因此开庭的期限不能超过上述审理期限,但具体的日期则由法院合理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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