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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社会性质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了哪些方面

2020-09-28 19: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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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8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八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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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税收方式具有强制性强、负担公平、保险项目简单明了、税收支付规范、管理简单等优点。其缺点是,税收只能通过财政资金形成后的年度预算来安排,基本目标通常是年收支平衡,因此,实际上社会保障资金是不能累计的。 2、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以这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政府统筹支付,独立于财政预算制度,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强制性储蓄也由雇主和雇员支付,但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政府对集资储户个人账户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控制非常有限。这种筹资方式与建立在基金积累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相适应。 3、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地方各级政府对被保险人给予基本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总额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财政补贴按试点地区的财政水平分等级给予试点地区。其余由市、县两级共享,具体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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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受伤的,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治疗,而治疗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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