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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2条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272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是指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未超过三个月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指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无数额较大的限制。数额巨大指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是指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或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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