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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023-08-15 2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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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5 回复

专业分析:

1、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生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举证材料; 5、仲裁委应当于开庭前5日,将开庭过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接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作视为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作缺席裁决; 6、除复杂疑难案件需报批延长审理时间外(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规45日内结案上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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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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