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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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物证的种类包括: 1.车辆轮胎痕迹,现场道路上遗留的刹车制动拖痕; 2.碰撞、擦划痕迹; 3.整体分离痕迹; 4.玻璃碎片,各种车辆的灯罩、后视镜等; 5.血迹和人体组织; 6.其他微量物证。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般驾车逃跑,弃车逃跑、或者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都是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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