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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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买房离婚时分割应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
对于婚前共同买的房子,如果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就房产作出分割协议。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共同出资的,一般应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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