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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1、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双方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时,双方须提交如下材料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抚养权变更手续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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