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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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如下: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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