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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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班路上,受伤或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该认定成工伤。2.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成工伤。3.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2)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4)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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