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符合该条第(五)项的规定,则只能终结执行。法律在这里作如此规定,乃是为了保障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为了及时终结不稳定的法律关系。这是正常的经济活动风险。 1.债权人在选择交易相对方时,应足够谨慎,考察对方资信; 2.在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知道真假“后,主张:一、对方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二、对方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三、发现财产线索,即可强制执行; 3.如果对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有异议,因法律未规定复议程序,故确实可能出现裁定错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果确实有错误,可以向该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反映情况,请求法院启动纠正程序(不一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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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应当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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