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对于借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你约定偿还的金额及实际借取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出借人起诉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属于高利贷的,可以对实际收到借款金额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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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高利贷还不起的还被起诉了,需要举证在合理的利息范围内偿还债权债务。法律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是禁止高利借贷。 虽然放高利贷不犯罪,但违法,法院只保护合理的利息范围。如果被起诉了,需要举证自己的行为恰当之处,尽最大可能保护好合法利益,主动交代错误,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所谓高利贷,就是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超过部分约定无效,无需支付。如果已经支付,可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根据最新的借贷规定,现行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4倍 lpr,完整称呼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lpr数值是每个月变动的,并非固定数值,具体应按官方发布的合同成立时那个月份的数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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